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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

更新时间:2026-2-5 18:00:09 来源:财政部网站 浏览次数:663


一、政策目标

落实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》及中央建设总体方案,对岛内居民在指定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实施“零关税”,即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及国内环节相关税费。

 

二、适用对象(“岛内居民”定义)

1.持有海南省身份证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;

2.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。

 

三、商品与额度管理

1.实行正面清单管理(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),清单将根据实际需求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。

2.每人每年免税额度上限为1万元人民币。

3.可不限次数购买,但须在指定经营场所现场提货,并凭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/居住证/社保卡/居留证)办理。

 

四、指定经营场所与经营主体

1.仅限具备资格的免税商店销售“零关税”进境商品;

2.经营主体须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;

3.店铺设立及主体审批由海南省政府商有关部门按程序确定,并报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备案。

 

五、商品性质与监管要求

1.商品必须为境外进口货物,且符合国家相关进口许可、注册或备案要求;

2.海关按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模式实施监管;

3.所购商品仅限个人自用,严禁再次销售。

 

六、风险防控与违规责任

1.海南省政府承担走私防控主体责任,可对高风险商品采取限购、信息化溯源等措施;

2.违规行为处理:

(1)倒卖、代购、走私者:3年内禁止购买,纳入信用记录;

(2)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的:由海关依法处理,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;

(3)经营主体违规:由海南省政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罚,严重者追究刑责。

 

七、实施时间

自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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