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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商务法要来了!删差评、骚扰用户最高或被罚50万

更新时间:2023-6-1 17:54:17 来源:www.tannet-holding.com 浏览次数:5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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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日据人民日报消息,电子商务法草案今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草案对网购商品质量问题、快递纠纷、炒信等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常见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。






针对网购商品质量问题,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商品生产者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。






针对电子商务炒信问题,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,从事电子商务活动,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,例如有以虚构交易、删除不利评价、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,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;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,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、修改、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。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顿,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,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



针对网购商品的快递纠纷问题,草案指出,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、丢失、损毁或者短少的,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赔偿。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,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




根据草案,电子支付账户还将实行实名制管理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管理要求,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,应当承担返还资金、补充差额、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。






此外,草案还提到了许多人担心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。草案明确,“个人信息”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住址、联系方式、位置信息、银行卡信息、交易记录、支付记录、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。






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、丢失、毁损时,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及时告知用户,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,草案明确,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、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,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
同时,草案也提出国家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。提出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,提高通关效率,保障贸易,促进贸易便利化等规定。(转自中国产业网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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