项目申请报告申报渠道
更新时间:2023-6-4 15:21:05 来源:www.tannet-holding.com 浏览次数:109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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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权限
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、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、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,经市计委(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经委)审核后,报国家计委(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)审批,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,由国务院审批。
小型基本建设项目,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
1.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、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、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计委(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)审批。
2.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、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、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,山区(县)、局、总公司审批。
3.在京单位与本市地方单位合建的项目,由市计委、市建委联合审批。
其它几类项目的审批
1.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,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,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。
2.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、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,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,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、市、自治区计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计委予以确认。
3.外省市单位在京独资建设的项目,按上述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或市计委审批。
下列项目,不论规模大小均需报国家审批
1.外商投资的宾馆、饭店项目,需经市计委、市经贸委、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,报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部、国家旅游局审批。
2.需国家补助投资或使用国家统借外汇的项目,需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。
3.国家规定的限制类(乙)外商投资项目。
下列项目在市计委审批之前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
1.汽车检测场或汽车驾校,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。
2.歌舞厅项目,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,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(500平米以下,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后,由区县计委审批)。
3.经营黄金饰品的项目,需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。
4.施工企业需征得市建委同意。
5.勘察设计企业需征得首规委办同意。
6.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。
申报渠道
市属单位申报项目,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,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(或市经委)。
区县属单位申报项目,先报到区县计委,再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(或市经委)。
合建项目
a.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,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,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(地方单位需经区、县、局总公司的单位认可,单位需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)后,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、市建委。
b.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,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,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,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。
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,由联络处持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批件和当地省计委的批件,到市计委办理确认手续。
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,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项目,由项目所在地区、县计委上报市计委。
中外合营项目,由合营的中方按上述办法上报。
需要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,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计委或市经委初审,初审同意后由市计委或市经委上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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